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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是什么?

本文摘要:【点击文末小法式,免费咨询执法问题】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掩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举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那么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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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末小法式,免费咨询执法问题】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掩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举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那么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北京市京师(上海)状师事务所刘赓状师解答:  凭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的划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有以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冒犯了刑律,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且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凭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统领,即公安机关只能统领执法划定的属于自己统领的案件,应当统领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统领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刻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陈诉。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陈诉决议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刻排除,并陈诉决议或者批准机关。  北京市京师(上海)状师事务所刘赓状师剖析: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应看成出不起诉决议: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惩罚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执法划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刘赓状师,从事状师职业七年,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执行方面有专长,拥有过人的勇气和胆子,破冰执行终了案件,把当事人讯断书上的正义转化为现实的正义,让不行能酿成可能。(此处已添加小法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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